从法律层面看,如果一个人在野外快饿死的极端情况下,吃大熊猫有可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在面临生死抉择且没有其他食物来源的情况下,吃大熊猫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从道德和保护珍稀物种的角度来看,这是极其矛盾和复杂的情况。大熊猫是中国的国宝,是珍稀的濒危物种,对其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大熊猫的数量才逐渐增加,但仍然面临着生存和繁衍的挑战。我们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保护它们,而不是将其作为食物来源。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大熊猫具有很强的攻击力,成年大熊猫体重可达 120 公斤以上,咬合力惊人,人想要制服并吃掉大熊猫是极其困难甚至几乎不可能的。并且在野外遇到大熊猫的概率本身也非常低。
总之,虽然在极端的法律理论情境下可能存在这种行为的讨论空间,但无论如何,大熊猫的保护地位和价值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应当始终将保护大熊猫作为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