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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物证的收集、保管程序有瑕疵,如何认定证据效力?
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某市公安局经工作发现有重大非法持有毒品嫌疑的被告人寿某某,即依法对寿某某实施抓捕,对寿某某所有的车牌为浙DXXXL的东南牌轿车进行搜查,从车内一只银白色密码箱中提取到装有无色结晶状物的小塑料袋130个,无色结晶状物净重96.46克。
经鉴定,上述无色结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后浙DXXXL东南牌轿车先后停放于某市城中派出所、安华派出所,车钥匙由办案民警保管。
2020年1月8日,市公安局民警在发还被告人寿某某轿车内非涉案物品过程中,又从该车内驾驶室位置扣押到装有无色结晶状物的小塑料袋7个,无色结晶状物净重5.34克。
经鉴定,上述无色结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鉴定,寿某某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寿某某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审理中查明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对扣押物品进行全面清点记录、未妥善进行保管的,物证的证明效力受到影响,应当要求侦查人员对相关物证进行补正和解释,补正、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依法不确认该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本案中,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搜查并扣押该车时,并未对车内物品进行细致全面搜查和登记,未对该车贴封条,后该车经过长达一个多月时间停放,并两次转移停放地点,没有完整的监控录像证实整个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合法合规。
在被告人否认该毒品系其所有的情况下,不能将第二次搜查所得毒品计入寿某某持有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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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