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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为何二审发回重审?
作者/何忠民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系A物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6月,B公司从某纸业公司承接纸品运输业务,转包给A公司,由A公司组织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该项目需要垫资,而A公司资金紧张。2017年4月,C公司为了新增经营业绩,向A公司寻求融资合作。
2017年6月,经三方协商一致,C公司与A公司、B公司分别签订《国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C公司按融资金额获取月利率1%的收益。
2017年7月,B公司中标某纸业公司的华南项目,该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运、仓储等多式物流服务。C公司了解该项目后,继续为A公司提供融资。
C公司没有水运资质,故将B公司提供的多种运输模式合同文本修改成无水运版本,并于2017年8月发给王某。王某把合同文本发给B公司总经理毛某,毛某认为该合同无法在B公司盖章。鉴于当时合作已在进行中,王某按毛某要求刻制了一个B公司公章,交给B公司的闵某,闵某在合同上盖章后寄给C公司。
2018年6月,因毛某离职,B公司决定退出华南项目。同年8月31日,C公司与A公司合作终止。
在三方合作过程中,C公司自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共计支付A公司融资款1.6亿余元,B公司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支付C公司1.2亿余元,差额3800余万元。其中,华南项目终止合作后,A公司于2018年9月至11月通过B公司付款380万余元给C公司。
因C公司尚有3800余万元未收回,故向某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诈骗。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A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C公司3800余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律师解读】
何忠民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会见,撰写《律师意见书》递交二审法院主审法官,阐明主要辩护观点,后又组织相关证据提交法院,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庭审中做了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并当庭提交书面《辩护词》。主要辩护意见有:
第一,一审法院 认定王某具有诈骗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王某私刻B公司公章并非是为了诈骗C公司使其签订合同,而是由于C公司不具有水运资质,其更改B公司提供的合同后,B公司可能拒绝加盖公章,为了三方合作顺利进行,王某在B公司总经理毛某的授意下,伪造公章,不属于诈骗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私刻B公司公章、伪造合同,造成C公司3800余万元损失,具有诈骗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王某伪造印章的行为和C公司遭受3800余万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公司的损失系A公司经营性亏损造成的,而非王某伪造印章造成。
第三,王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一审判决书凭C公司遭受3800余万元经济损失而客观归罪于王某是错误的。其次,王某没有挥霍其从C公司处获得的融资资金,而是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且三方合作结束后,A公司归还了380余万元给C公司。除此之外,王某也没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故其没有非法占有C公司财物的目的。
综上,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件的无罪判决可供参考。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王某犯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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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忠民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在网站媒体刊发案例一百多篇,《律师说法案例集(3)》副主编。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控制和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企业危机应对和刑事风险控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或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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