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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强奸案被告人“零口供”的,如何认定?
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1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某村的住宅内,多次强行对其亲生女儿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时年12岁)实施奸淫。
黄某某多次向其母亲反映,并在微信上向好友求救。
2021年10月14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王某某的好友李某某(系化名)报警后,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 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强奸事实的认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 重点在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 主要从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是否稳定、自然,陈述中是否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有没有证据支持及是否合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身份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对被害人陈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强奸事实。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陈某某否认强奸王某某,且未提取到直接指向陈某某强奸的痕迹物证,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陈某某多次对王某某实施奸淫。理由如下:
一是被害人王某某稳定陈述其多次被父亲陈某某强行奸淫,并多次向母亲、好友讲述其遭受陈某某奸淫的经过。
王某某陈述内容与其年龄、认知相符,且作为刚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所陈述的被性侵害的细节内容,如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
二是有多个证人证言印证被害人陈述。
王某某母亲证实王某某至少有十几次向其说过被陈某某强奸,其随后责问陈某某被陈某某打骂。
王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证实王某某告诉过他们自己被陈某某奸淫之事,李某某为此专门建立微信群以便向王某某提供帮助。
三是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1年10月12日王某某再次遭受陈某某奸淫后,即在微信群里向好友发出求救,同月14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商议如何报警、如何保存证据及让王某某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等,后由李某某报案,案发过程客观、自然,可排查诬告陷害的可能。
四是经诊断,王某某处女膜多处旧裂。
综上,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陈述真实可信,对陈某某否认强奸王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陈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陈某某长期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女儿,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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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