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法关键:认购重庆爱普非公开公司债券踩雷,重庆银行提诉发行人之后获得胜诉,为何又诉中介机构连带责任,要求赔偿约7亿元
一、事件背景
2016年2月4日,重庆银行认购发行人重庆爱普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5亿元,后发行人未能支付债券到期本息等,依据双方协议“重庆银行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到期本息,并对逾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50%承担违约金”,重庆银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诉重庆爱普公司及担保方重庆市新城开发公司,诉请二被告承担支付责任,获得判决支持后强制执行,因重庆爱普公司及重庆市新城开发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重庆银行未获得资金偿还。
2023年12月22日,重庆银行(601963)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重庆银行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诉,请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等债券发行中介以及六位自然人连带赔偿重庆爱普公司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导致的债券损失,索赔本金5亿元、利息近2亿元。
二、重庆银行的诉讼途径
之前,重庆银行,先是通过债券交易纠纷主张权利,此情况下属于合同之诉,只能诉请合同相对方发行人和担保方赔偿,重庆银行虽然获得胜诉判决,然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未有任何收获。
本次重庆银行提诉重庆爱普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和6位自然人连带责任,公告中称“各被告在上述债券发行披露的文件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履行职责,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未如实足额披露发行人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行为。各被告作为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本行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重庆银行本次是走的虚假陈述责任的路子,这是一个侵权之诉,因而,可以列中介机构和签字的发行人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连带偿还责任。
三、结果如何?
诉讼会有怎样的结果?以有权机关的裁判为准。重庆爱普非公开的公司债券发行时,债券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负责人会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签字承诺,保证募集说明书无虚假记载。不过,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主流观点认为非公开发行证券、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可以适用该规定;2020年7月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也未提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如何适用法律;而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否适用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实操中有一定的争议。
重庆银行是面对面的认购重庆爱普的非公开公司债,即定向发行,协议购买,重庆爱普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庆银行的损失,即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将是案件中的焦点,如果重庆银行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其请求可能会获得部分支持。不论结果如何,作为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市场,该案都值得关注,让我们试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