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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微信好友咨询我:生意场上,被人索要钱财,为了不断了生意,迫不得已而给钱,请问会不会构成行贿罪?
这个问题问得好!
可以说,民营企业等非国字号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国字号的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相比,在行贿受贿、职务侵占等腐败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
毕竟国字号单位管得严,十八大以后国家反腐力度也更大。而民营企业等非国字号单位在管理上没有国字号单位规范,在反腐上更远远不如国字号单位。
其实,通过对人性的分析,也能得出上述结论。
你想想,去民营企业打工的人,不就是想多挣点钱吗?何况管理上难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
所以,有点权利又不能自我约束的少数人,难免会发生权钱交易,甚至索拿卡要的行为。
今天不谈受贿,只谈谈行贿犯罪吧。
我曾经办过一件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子。
当事人是经营物流公司(甲公司)的,资金紧张,需要融资,而另一个公司(乙公司)有资金在寻找项目。
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即由乙公司与甲公司原来的上游公司(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再由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这样,丙公司将物流业务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物流业务发包给甲公司去完成。运费就由丙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再支付给甲公司。
也许你看出来了,觉得乙公司完全没必要插进来呀!
是的,乙公司插进来的目的就是为丙公司提供融资的。所以,乙公司不得不伪造物流运输对账单,以增大运输量,从而达到放贷给丙公司的目的。
本质上,乙公司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在向丙公司发放贷款,月利率1%。
在合作过程中,乙公司的某经理向当事人提出,是不是给点茶水费。
当事人搞不清是他一个人要钱,还是相关人员都要钱(只是由该经理提出来而已)。出于继续合作的考虑,就答应了。
其后,待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融资款后,就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送给该经理,前后共计80余万元。
一、当事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呢?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的规定。
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3万元),就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考虑是否被索贿。
2.《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3万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来看,如果被索取贿赂,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从《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前提也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此可知,在遭遇索贿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会构成行贿犯罪。
即是否构成行贿犯罪,关键在于有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现在来看开篇那个咨询,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持正当的生意关系,在遭遇索贿的情况下,不得已给予对方财物,因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故不构成行贿犯罪。
二、什么是不正当利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第九条:
“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曾经办理过多件行贿案。其中一件是这样的:
某装修公司老总,请托某高校校长在承揽该学校实验楼装修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其后,该校长向负责招标工作的人打招呼,在设定投标单位条件时,做出有利于某装修公司的设定。
最后某装修公司中标。工程完工后,该校长以借款名义向该装修公司老总索取了50万元。
因为当事人系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招投标过程中,谋取了竞争优势,故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又因该高校校长系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其构成行贿罪。
现在来看物流公司老总这个案子。
因为他需要乙公司的人帮忙伪造对账单,获得高于实际运费收入的融资,故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又因乙公司系民营企业,其经理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其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构成行贿犯罪,有什么后果?
分两种情况,简单点说: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2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贿罪,即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比如数额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涉嫌行贿犯罪以后,该怎么办?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遭遇索贿,涉嫌行贿犯罪以后,最好的办法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即投案自首。
什么是“被追诉前”?是指侦查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有什么好处?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要想走得远,必须走得安全。要想走得安全,一定要走正道。
即努力提高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不依靠行贿的方式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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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