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之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重要任务,再次明确提出要“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这为“十五五”时期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政策环境变化、生源结构调整等多种因素叠加,民办学校的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在教育强国建设中,民办教育既是深化教育改革、激发教育活力的有效变量,也是破解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优质教育需求的有力支撑。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各地应从教育发展全局出发,推动民办教育在守正中创新、在规范中发展,为教育强国建设注入强劲动能。
坚守四大原则,锚定发展根本方向
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要牢牢把握四大原则,确保发展不偏航、不走样,促进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规范框架内实现可持续成长。
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政治原则。必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强化党组织建设,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民办学校成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
坚持公益优先、公平普惠的价值原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摒弃过度逐利倾向,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各级政府应全面落实民办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在政策扶持、资源配置、权益保障等方面一视同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办学者及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特色发展、互补共赢的功能原则。民办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弥补公办教育的不足,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要立足“公办保基本、民办创特色”的教育生态,鼓励民办学校在多样化教学、个性化培养等方面深耕细作,同时要立足区域实际,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合理规划布局各类学校,实现公办、民办教育的协同发展、互补共赢。
坚持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的底线原则。要敦促民办学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自觉规范招生收费、教育教学及资本运作等行为,做到依法、规范、诚信办学,筑牢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底线。
落实六大举措,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新形势下,落实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各地需要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推动民办教育从“量的扩张”向“质的飞跃”转型。
精准调控办学结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调控民办园及民办中小学在校生的规模及占比;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制度规范,明确民办园及民办中小学学位购买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学位供给与民生需求相平衡。
强化政策扶持赋能。分类落实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税费减免、金融信贷、土地供应等方面应享有的法定优惠政策,有效降低办学成本。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内涵发展计划、推行强师建设工程等举措,支持民办学校结合区域特点和市场需求,自主设置特色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职称评聘、社保待遇、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评奖评优、资助帮扶、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完善内部法人治理。规范决策机构人员组成与议事规则,引入外部独立董事。强化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的把关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校长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自主权。健全监事会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参与机制,定期公开办学关键信息,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现代治理格局。
严管重点领域风险。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对收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抽逃挪用办学资金。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建立备案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建立财务状况、办学质量等常态化监测指标体系,并对资金链紧张、管理不规范的学校及时加以预警和干预,防范办学中断风险。
构建多元协同治理。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将年检结果与政策扶持、招生计划挂钩。支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行业自律与标准制定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将结果作为监管与扶持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办学章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学校自治的多元共治格局。
(作者系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中国教育报》2025年12月26日 第09版
作者:董圣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