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琳:如何破解民办学校教师中途离职问题?
创始人
2025-10-05 0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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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晓琳:法学硕士,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法律研究员,时代智汇咨询法律顾问和宣传主管。曾参与多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法律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过浙江、安徽、江西、广东等多地民办学校,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和劳动纠纷处理方面有丰富的理论与实操经验。

在时代咨询团队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如何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是很多民办学校校董及管理者颇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哪种原因,一旦教师中途离职,都会给学校工作带来较大影响。如果涉及到竞争对手挖人,还可能牵涉到学校机密的泄露、学生的流失等问题。

由此,大家可能会关注到三个问题:一是正常情况下,教师能否在学期中途提出辞职?二是如果有教师离职,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对于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是否可以扣发其工资?三是学校如何有效预防教师在学期中途离职?,希望对各位民办学校校董及管理者提供办学思路。

问题一:教师能否在学期中途提出辞职?

(一)常见的离职情况

我们常见提出离职的是这两种情况:一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二是过了试用期,在正常聘用期内提出辞职。

  1. 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非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述这两种情况是指教师可以无需任何理由,只要在上述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辞职,就可以辞职。

(二)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归纳总结如下:

  1. 试用期与合同期挂钩;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4. 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5. 试用期不得延长或缩短。

  6. 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学校不能单独签署试用期合同,如果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 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视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类型

试用期期限

不满3个月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合同

注意:“以上、不得超过”包含本数,如签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2个月

(三)特殊情况:教师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当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教师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下6种情形,我们具体展开来说: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设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上述情形中,特别是第六种,很多学校校董及管理者认为,在学校里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这里提醒注意,基于生活常识的判断,与法律上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譬如没有通过安全、消防验收的简易房,你可能不认为是危房,但法律上已属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可能会危及教师的人身安全。若学校将未经消防验收的简易房作为教师办公室,教师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随时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综上来看,在辞职方面,教师拥有较大的自主权。究其原因,从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言,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更多是站在保护劳动者的视角来考虑问题的。

问题二:教师离职应履行哪些义务?对于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是否可以扣发其工资?

(一)教师中途辞职要履行哪些法定义务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教师中途辞职有以下5种法定义务要履行:

  1. 告知义务。教师辞职一定要主动告知学校,在程序上,试用期内没有要求,但在非试用期内,则要求一定是书面告知,即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

  2. 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辞职。除上述教师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其他则要求符合法定期限,即试用期是提前三天,非试用期是提前三十天

  3. 办好辞职和交接手续,应该返还或上交学校的教学设备或资料,一些特殊的资源应及时交付到相关责任人,相关工作转交给学校接收人。

  4. 不得因为自己的辞职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如泄露学校的机密,带走学校的教师或学生等。

  5. 处理好一些特殊事情。如专项培训的违约金问题,按协议约定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对于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是否可以扣发其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对于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原则上是不能扣发工资的,具体也要结合各地方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比如部分地方规定,需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但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若因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那么对于该问题有以下建议供学校参考:

  1. 建议学校在薪资架构中拆分出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结合教师工作的绩效考核和离职交接等情况,可以约定对于浮动部分工资的支付条件之一要办理离职交接;

  2. 可以约定离职当月工资只有在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才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建议避免现金发放,留存转账记录),同时需留存离职交接确认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3. 对于不辞而别的教师,学校应注意与教师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并留存相关证据。

  4. 充分考虑扣发工资的风险(可能触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罚,学校需承担“补足工资+50%-100%赔偿金”的责任),学校若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因教师突然离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应优先依法追偿,而非直接扣发工资。若选择扣发工资,要能够接受并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问题三:如何有效预防教师在学期中途流失问题?

(一)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特殊约定

  1. 可约定若教师在聘期内参加外部招聘考试,需提前30日书面告知学校,并妥善安排工作交接。若要求教师在学校聘期一年内不得参加招编招聘考试,除非先办理离职手续。此类约定可能因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而存在法律效力风险,建议谨慎使用;

  2. 可约定学校和受聘教师在学期中间,如果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在学期中间解除劳动合同。

  3. 对接受学校专项培训(如出国研修、教师资格认证培训)的教师,可约定服务期(不超过培训费用总额),违约时按未履行服务期比例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关于辞职的时间,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7条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事项,对双方同样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另外,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这样的约定,对受聘的教师而言,实际上也会起着一种“学期中途不能辞职”的暗示作用

(二)加强管理制度设计

  1. 薪酬的发放方式。如月度发放以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为主,奖金可以采取按学期发放;还可以设计类似股权、合伙人津贴类的激励制度,按年度进行发放;另外,对于骨干教师可实行年薪制。

  2. 福利制度。如教师的一些福利制度按学期或学年为单位计算,工作满一学期或一学年,可以享受住宿、就餐费用减免等,否则应返还所享受的福利补助。注意该附条件的福利方式,最好由后勤服务部与教师另外签订生活服务协议(教师要有选择权)进行约定。

  3. 离职管理制度设计

图:办理离职的一般程序

1)可以规定教师如果按照学校的协议约定,除特殊情况外,学校统一在学期结束开出辞职证明,办理保险、人事关系等相关转移手续;在学年结束后辞职的教师,学校可以写推荐函,并补发年终奖励;

2)也可以将补发的年终奖励设计为“在职鼓励奖”等形式,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非劳动报酬性质的福利”,并约定“发放时仍在职的教师方可享受该奖金”,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认定为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将中途离职的教师排除在外,也有教师学期中途尽量不要辞职的暗示。

3)可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教师,学校还可以颁发一笔诚信奖。反之,如果未办辞职手续,擅自离职,如果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害的,同时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增加教师师德或职业精神培训

让受聘教师认识到教师职业应该是一个良心活,要具有情怀和责任心,不同于社会上的其他职业,在学期中间随意离职,是对学生不负责的行为,严重者可能会成为职业发展的一个污点,也可能会影响到未来的工作和事业发展。

最后再总结一下,针对民办学校教师中途离职问题,本文通过三个问题阐述了以下三点核心内容:1)教师在辞职方面有较大自主权;2)教师中途辞职要履行5种法定义务,对于没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采用直接扣发工资的方式一定要慎用。3)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管理制度设计、师德培训等方式预防教师学期中途流失问题,希望本期主题对您学校的教师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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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5】

近年来,教育新政密集出台,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办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在法财税方面遇到诸多困惑和问题。在我们的咨询实践中发现,民办学校的问题主要密集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如何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诉求?

2. 民办学校举办者如何实现控制权?

3. 民办学校举办者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挪用办学资金而遭受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民办学校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学校主体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何不同,有哪些税收优惠可以享受?在金税四期财税处理核查更加严格的大环境下,涉税风险如何规避?

5. 民办学校如何对办学资金进行管理?如何避免因缺乏制约机制导致财务管理混乱或造成管理漏洞?公私账户混用导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6. 在民办学校招生锐减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节省成本开支促进学校经营的良性循环?如何建立完善内部制度节省开支?

如果您的学校正为上述问题所困扰,我们将为您排忧解难!多年以来,我们致力于担当办学人和管理者规划民办学校未来的好参谋,既服务于民办学校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局部策略制定,又可以就特定法律、财税专项事务提供专业意见,从而提升学校决策的有效性。作为办学人和管理者身边的法律财税贴身顾问,我们的精诚服务,将为民办学校的安全运行和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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