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放学之后在户外玩耍,如果地点选在了车流往来的马路边,就可能暗藏安全隐患。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两个孩子在路边的道板上踢球玩,结果球踢歪了,绊倒了骑车路过的外卖小哥,那么,究竟谁该为这起意外负责呢?
小高和小蒋都是小学生,事发当天,两人相约放学后在家附近一处街边踢球。然而玩着玩着,这球突然朝着非机动车道滚了过去,此时,外卖员林先生恰好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车辆压到了滚来的皮球,林先生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这处路段的主路正在施工,非机动车道较窄,小高和小蒋正在马路边互相传球玩。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人民法庭副厅长 丁蔚:当时家长没有在现场,也没有过来,是好心路人拨打报警电话,救护车送林先生去医院的。诊断为左小指的指骨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
林先生陆续花费了1.4万余元的医疗费,而他的损失还不止于此,因为手部受了伤,林先生在一段时间内都无法配送外卖,耽误了不少工作。
丁蔚介绍,林先生出院以后在交警队组织下进行过调解,当时有一名小孩的家长到现场,另外一名小孩的家长没有来。但是双方对赔偿的认定差距较大,该名小孩家长只愿意赔偿2000元,而林先生光医疗费用就有1.4万余元,所以最后就没有达成调解。
伤者诉至法院 要求孩子家长赔偿各项损失
在林先生看来,两个孩子在路边踢球,又没有控制好球,这才导致自己受伤,孩子的家长疏于监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林先生将两个孩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丁蔚介绍,林先生认为两名小孩是一个共同踢球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认为自己在经过事发路段的时候没有责任,不应自负责任比例。
对于林先生的说法,两个孩子的家长并不认同。他们辩称,孩子们踢球的地方离非机动车道较远,两个孩子也没想到球会滚过去,并非有意为之。林先生骑行时没有注意路况,这才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丁蔚补充道:“家长认为林先生过错较大,要承担至少50%的责任。”
马路属高危区域 任由孩童踢球家长存过错
孩子街边踢球,绊倒路过的骑行人,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各执一词,那么,这起意外到底因为谁的过错而起呢?法院审理认为,马路属于高危区域,不能任由孩童踢球。
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小高和小蒋在街边相互传球,应共同负有防范足球脱离两人控制致人损害的共同注意义务,但他们却让球脱离控制后滚到了车道上,与林先生正常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林先生摔倒受伤,对此,小高和小蒋成立共同过失侵权,而林先生不应承担责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人民法庭副厅长 丁蔚:从视频可以看出,林先生当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驾驶速度缓慢,对突然出现的球体他不具有一个可预见性。所以林先生对事件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个孩子尚未成年,他们的监护人应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小高和小蒋的监护人赔偿林先生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法官提醒,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这并非一句空话。日常生活中,家长要时刻留意孩子的活动场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干预可能引发风险的行为,这不仅是对孩子安全的守护,也是对他人权益的负责。
“孩子年幼” 不是免于担责的理由
“孩子年幼” “无心之过”这不能成为家长免于担责的理由,反而意味着监护人更应当绷紧安全这根弦,对于孩子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的行为,要及时喊停。未成年人的认知有局限性,监护人应当担起“风险过滤器”的角色,别让小疏忽酿成大事故。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