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2025 年 7 月 9 日消息,男子赵某着急上班,乘坐的电梯却反向运行。他为泄愤连扇电梯三巴掌,不仅打掉电梯门导致自己与其他居民被困半小时,还需全额赔偿 3.8 万余元损失,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 5 个月,缓刑一年。
这起看似因 “几巴掌” 引发的案件,背后藏着清晰的法律逻辑。2024 年 11 月 1 日早 8 时许,正值上班高峰,赵某低头看手机时未确认电梯运行方向便走进轿厢。按了一层按钮后,电梯未下行反而上行,担心迟到的他瞬间怒火中烧。电梯内监控记录下全程:发现电梯上行,赵某第一巴掌扇向电梯门;电梯行至 22 层,一名居民进入后,他又拍了第二掌;此时电梯虽已转向下行,但赵某越想越气,铆足劲扇出第三掌 ——“哐当” 一声,电梯门应声脱落,轿厢卡在 14 至 15 层之间,他与同乘居民被困约半小时。经鉴定,电梯维修损失达 3.8 万余元,赵某事后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
从法律层面分析,赵某的行为已超出普通民事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包含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的情形。这里的 “任意”,指行为缺乏合理缘由,纯粹出于发泄情绪等主观恶意 —— 赵某因电梯运行方向不符预期便施暴,正符合这一特征。而 “情节严重” 的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即达标,赵某造成的 3.8 万元损失远超这一阈值。更关键的是,电梯作为公共设施,其正常运行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的出行安全,赵某的行为不仅损毁财物,还导致居民被困,破坏了公共秩序,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类似案例中,因泄愤损毁公共设施被追责的情况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三点:主观上是否出于肆意挑衅、发泄情绪;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后果上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 或破坏公共秩序的程度。赵某的三记耳光,看似偶然冲动,实则满足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此案的警示意义尤为明确:公共设施不是情绪宣泄的 “出气筒”,一时冲动的泄愤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法律对这类行为的严惩,本质是在守护公共安全与秩序 —— 毕竟,谁都不该为他人的任性买单,更不应因他人的冲动陷入险境。
说明:本文部分信息引用自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2025 年 7 月 9 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