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学校的学年通常当年为9月至次年8月为一个学年,与自然年度并不一致,教育部及各省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收费的期间均有规定,目前,民办学校所在地没有明确对学费、住宿费收费只能按学期收费的,可按学年收取。不少民办学校是按学年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收费的,学校按学年收费是否在收到当期确认收入呢?在账务和税务上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财务入账维度
▶ 相关政策文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14)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 收入入账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均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办学校应如何理解“权责发生制”?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人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故,民办学校在8、9月份收取了全年学费、住宿费的,在会计核算上应将收到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在实际提供教学服务后确认收入,即: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分为10期,均匀的在10期内确认收入,同时结算对应的教学成本,但因学年与自然年度的统计时间不一致,因在收取的当年的9-12月确认4个月收入,在次年的1月、3-7月确认6个月收入,因此,在每个自然年度末(12月31日),因已收取而未结转收入的负债将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但在次年7月底其确认的负债应全部结转收入不应有余额。
若民办学校在收款的8月、9月当期即按为收入核算,则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也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此种确认收入的方式为收付实现制,在结转收入当期成本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无法与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相匹配,不能反映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核算失去意义。
税收维度
▶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民办学校在收款的当时即达到增值税纳税时点,学校若为月度申报的,收款当月即应申报;学校若为季度申报的,收款当季即应申报;【符合条件的学校为在籍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时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复读生、借读生的以上收费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伙食费均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在收款当期按应税收入申报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缴纳税款。为此,民办学校应区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建议从核算角度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分开核算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所得税规定与会计核算要求是一致的,】因此,会计核算正确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无需调整,若在收款的8月、9月当期即按为收入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收入应做调整,在当年多确认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时需要填写《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收入,同时因多确认收入对应计提的成本费用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需要调增。错误的会计核算将给企业所得税带来较繁琐的申报调整,建议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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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行云税务(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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