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如何适用?
2010年7月,某公司以1.6亿元拍得某地块开发权,其中1.3亿元为银行贷款以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
为运作项目筹集资金以及支付前期借款本息,毛某等3人以某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某公司担保或三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以月利率2至5分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借得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
毛某等3人共向吴某等14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2.7亿余元,支付利息0.3亿余元,归还本金0.4亿余元,至案发,尚有本金2.3亿余元无法归还。后经公司破产清算,还有0.1亿余元无法归还。
其后法院判决,毛某等3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适用缓刑。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在说明两者在缓刑适用的可能性方面应予区别对待:
对于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
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中,基于毛某等3人所借款项基本用于生产经营,案发后悔罪态度好,能够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财产,积极清退所吸资金,故法院对3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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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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