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缴费费率减少负担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我国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人数已经达到了2亿人左右,其中外卖小哥、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从业人数已经超过了8400万人。
按理说,给灵活人员缴纳社保,从业人员应该给出“好评”,为什么会有人“说不”?
这就不得不提到当前我国的社保制度。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均属于“单位关联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保。而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虽然为其设立了相关路径,但如果选择城镇职工保险,就会受到户籍限制且个人承担较高费用;如果选择城乡居民保险,则又要回到户籍地且保障水平较低。因此造成了该群体特别是低收入者面临更大缴费压力。
全国人大代表、TCL董事长李东生指出,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且不稳定,存在着参保门槛。
一方面,个人缴费压力大,参保意愿低。相比企业职工社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需个人全额承担社保费用,分别进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另一方面,缴费档位调整缺乏灵活性。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相对不稳定,不连续参保风险高,部分季节性用工灵活就业人员在收入淡季时,易出现断缴。但当前除部分城市允许按月调整缴费档次外,全国大部分地区需按年度申报参保档位。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董事长翟美卿认为,相比企业职工社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相对较重。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范围有限,目前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仍需扩大。另一方面,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对政策了解不足,参保流程不够便捷,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对此,李东生建议,通过下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统筹基金缴费费率,降低社保缴纳比例,在不影响其社保待遇的前提下,减少社保缴纳压力。同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动态调整机制,提供月度变更缴费档次的机会。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工伤、失业等部分险种的社保参保限制,统一全国参保条件和标准。
翟美卿建议,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特点,进一步优化缴费档次设置,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探索“按单缴费”“分档缴费”等灵活参保模式,允许按日、按周或按项目缴纳社保。同时,对于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减轻其缴费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社保体系
在北上广深打工,缴的社保能不能带回家?这是许多“小哥”们心中真实存在的顾虑。灵活就业人群一般流动性较高,社保跨地区转接的问题,真实影响着他们购买社保的意愿。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陆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直言不讳地指出,按照目前的制度,社保需跟随工作城市转移,“如果不是在第一个工作地缴纳社保累积到15年以上的话,社保要做转接,而跨地区转接时需要关闭旧账户,重开新账户。这个过程中,原本工作地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钱不能全额带走,这对个人来说就有损失。”
如何降低损失、提高社保缴纳积极性?全国政协委员、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副校长许玲呼吁,要加强社保制度的顶层设计,打破社保的区域间限制,最终无论是跨区域、跨企业,短期务工还是长期务工,都能更灵活便捷地转移社保。
陆铭还认为,针对新就业群体特别是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不能简单“就事论事”谈社保,必须要有前置性改革。
“所谓前置性改革,就是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里推进社保一体化,保证这些从业人员跨地区转接时没有损失。”陆铭表示,另外,要加快外来人口在工作所在地的市民化进程,“让外来人口变成本地市民,他就长期在一个地方定居了,那么他缴纳社保的意愿也就更强。”
翟美卿指出,不同地区社保政策存在差异,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在跨地区流动时面临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建议简化社保转移接续流程,推动医保异地结算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落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加快修订现行劳动法律完善保障
必须承认的是,当前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跑”在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之前。不少代表和委员都指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和社保制度都是针对传统的就业方式设计,已经滞后于就业形态的新发展,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指出,目前,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模糊性,许多骑手被归类为“灵活就业人员”或“合作伙伴”,而非正式员工,导致社保缴纳责任不明确。
“平台为骑手缴纳社保是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一步,但在技术操作和制度设计上仍面临诸多挑战。”皮剑龙认为,完善法律法规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基础。要加快修订《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出台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保障条例,明确平台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严可仕呼吁,加快新业态劳动关系立法。在人社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基础上,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三类情形进行清晰界定,详细列明其概念内涵外延。尤其是以“不完全劳动关系”为重点,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以专章或专项立法形式,重点就劳动关系认定、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作出详细规定,实现从政策表达向法律概念的转化。
(劳动报记者 罗菁)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