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学习时报
自CRISPR/Cas9第三代基因编辑技术诞生以来,生物医学领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这项技术以其定向、便捷、高效的特点,成为基因编辑的主流工具,为治疗遗传性疾病、预防基因突变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但伴随着该技术的飞速发展,一系列复杂而深刻的伦理挑战也随之浮现,迫切要求我们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确保在探索基因编辑技术无限可能的同时,人类基因组编辑的研究与应用能够始终在负责任的轨道上前行。
人类基因组编辑主要分为体细胞基因组编辑和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两大类别,其核心区别在于编辑效果是否可遗传。体细胞基因组编辑仅影响个体自身,其改变不会传递给后代,在伦理层面上引发的争议相对较小。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作为能够改变生殖细胞、受精卵或胚胎DNA的技术,其伦理争议尤为激烈,需要更为细致的研究与应对策略。
当前,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技术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准确性、安全性、有效性及潜在的风险与受益均难以全面且准确地评估。技术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如编辑错误(脱靶效应)、编辑不完整、特异性及镶嵌现象等,可能导致其他基因功能受损,带来不可逆的有害影响。因此,目前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估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技术的风险与受益,更无法确保该技术所带来的益处能够惠及整个社会乃至人类的后代。
此外,一旦前代的基因特性无法再传递给后代,修改后的基因将遗传给后代,最终可能影响整个人类基因库,产生不可逆的“基因污染”。这种改变的生殖系基因一旦引入人类,将难以消除,且不会局限于某一社群或国家,而是会波及全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还涉及代际正义、对未来世代的责任等复杂问题,基因编辑产生的未来一代人或几代人只能被动承受后果,其自主性等权益将受到侵害。
人类基因组编辑技术的应用还可能引发社会公平公正、歧视等问题。生殖系基因组编辑隐含着一种基因优劣的筛选倾向,在生命孕育阶段就作出“优”与“劣”的道德价值评判。如果人类基因组可以“设计”,那么“优生优育”或“种族主义”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对某些群体的永久性“基因增强”可能会损害人类的尊严,而那些无能力或没有选择进行基因编辑的未来人可能被视为“劣生”群体而受到歧视,这将加剧种族、性别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带来族群歧视、分配不公平等诸多问题,也可能催生“生命定制”等商业化乱象。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世界卫生组织于2021年7月发布了《人类基因组编辑管治框架》和《人类基因组编辑建议》两个文件,旨在指导各国安全、有效、合乎伦理地使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我国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分委员会于2024年7月研究编制了《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伦理指引》,为从事相关科技活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参考。这些国际共识和伦理指引文件为我国人类基因组编辑的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为了进一步防范和应对人类基因组编辑技术的风险,需要加强人类基因组编辑的立法研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纵观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人类基因组编辑的治理框架,我们发现既有法律规范,也有伦理规范,“软法”与“硬法”相辅相成。法律规范的价值在于为特定伦理规范提供强制性保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非法基因编辑行为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专门立法,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不够系统、全面,效力层级较低。因此,有必要加强针对人类基因组编辑的立法研究,对以生殖、增强等为目的的人类基因组编辑进行法律规制,明确研究和应用的边界和底线。
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人类基因组编辑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和监管机制。从事相关科技活动的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和登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应建立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并按要求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登记制度和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登记制度,确保相关科技活动合规开展。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及科技部等十部门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均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已被纳入清单管理的“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等涉及人类基因组编辑的科技活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应积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落实专家复核制度,探索建立针对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专业性、区域性伦理审查中心。此外,应根据不同类型人类基因组编辑面临的技术、伦理等风险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适度的规制措施。例如,《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伦理指引》从研究阶段、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等方面,对人类基因组编辑科技活动的伦理要求作了区别对待,即区分基础研究、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区分体细胞和生殖细胞,区分“治疗”和“增强”。
加强人类基因组编辑的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宣传也至关重要。应加大对相关政策制度和指南文件的培训宣传与普及力度,增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伦理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新闻媒体对相关科技活动的报道与宣传,避免出现扭曲事实、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等报道,营造有利于负责任创新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