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判赔24万”一事冲上热搜,引发众多网友热议。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落地时踩到猫肚子上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起诉到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明,2023年4月,原告与同事一同至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于球馆4号场地在回接对方打过来的羽毛球时因故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目前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有否受伤的问题,一方面,同在现场打羽毛球的证人均陈述,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原告提供的病历卡在时间上也与原告受伤的时间段相吻合,两者相互印证,且事发后第一时间某公司也未对原告受伤这一事实提出异议。故可以确认原告受伤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现场的直接目击证人,均证明原告是由打球过程中踩到猫而摔倒受伤。依查明的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吴某24万余元,某公司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投喂流浪猫是否应该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若长期、经常性投喂,则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流浪猫无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猫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此类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可以理解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