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用负责的。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的义务是管理和教育学生,并且保护其人身不受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伤害了他人,这些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擅自离校的话,学校无过错的话不需要承担损失赔偿。不过,因为学生受有伤害,学校虽然可以不负担损失赔偿,但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给学校给予适当的帮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学校给的帮助只是适当的帮助,并且不是必须给的。
学校方面在发现学生逃课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并且派了老师外出寻找,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因此,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学生在擅自离校期间已脱离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学校的行为没有不当,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无须承担责任。
学校(英语:School),是指教育者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名称起源于民国。
学校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有计划的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并最终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达到预定目的的社会活动。
学校教育指受教育者在各类学校内所接受的各种教育,是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育的具体活动受到社会需求影响,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承担着对社会输送人才的职能。
一般说来,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主要分为五种: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
西周称学校为“辟雍”,是少数奴隶主贵族读书的场所。古代的学校称为庠、序、学、校、塾。在开始产生时并不都是专门的教育机构,而兼为习射、养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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