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三轮载客摩托车的驾驶人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青岛路,行驶过程中其弟弟扒在三轮车后面,正好被路过的小型汽车驾驶人旦某看见,旦某便用手机拍摄记录了这一画面,发布至短视频平台,并@日喀则交警进行举报,短视频发出后,评论区有网友提出,其开车过程中手持电话拍摄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收到举报信息后,日喀则交警支队立即通知三轮车驾驶人次某和拍摄者旦某一同前往交警支队接受处理,并对两人同时作出驾车过程中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罚,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各记3分、罚款200元。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
交警提示:请广大驾驶人杜绝分心驾驶,保持精力集中,切勿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也不要违法载人,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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