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利好型内幕信息未兑现,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月进入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并购业务部,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主要负责或参与山东某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桥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于2015年5月担任国某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
王某与被告人蔡某系上海某大学研究生同学。涉案人马某系蔡某母亲姜某的学生,于2013年4月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某证券营业部开设户名为马某的证券账户。涉案人冯某、姜某、姜某某、徐某分别系蔡某的前妻、母亲、舅舅和表哥,分别开设下列证券账户:
申万宏源上海黄浦区某证券营业部冯某账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证券营业部姜某账户、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证券营业部姜某某账户、申万宏源上海浦东新区某证券营业部徐某账户。
上述5个证券账户连同蔡某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蔡某账户统称为涉案证券账户。
山东某桥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营为路桥工程施工与养护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分别为于某、王某某和管某。
2014年8月1日起,山东某桥公司开始筹备收购山东某先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材料公司)。被告人王某受国某证券委派参与上述并购项目。
9月初至17日,山东材料公司、山东某桥公司就并购价格事宜进行协商。同月25日,山东材料公司董事长宗某在北京市约见王某等人,明确表示同意降价。
9月29日,王某等人向山东某桥公司汇报上述事宜,并提议公司停牌。10月8日,山东某桥公司停牌,并与山东材料公司进行谈判,后于10月10日签署谅解备忘录。10月13日,山东某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12月9日,山东材料公司发函山东某桥公司建议中止项目。2015年1月13日,山东某桥公司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的公告》。
据此,山东某桥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收购山东材料公司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2014年8月7日至9月14日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蔡某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共计26次。同年9月15日至30日,涉案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山东某桥公司3,665,814股。
其间,王某与蔡某于同年9月21日、22日手机通话共计7次,涉案证券账户共计买入16.9万股;
王某与蔡某于同月24日手机通话3次,涉案证券账户于次日共计买入132.21万股;
王某与蔡某于同月26日14时10分手机通话,涉案证券账户中马某账户于14时3分至32分间共计买入16.3万股,于同日共计买入80.16万余股;
同月29日和30日,马某账户共计买入92.3万余股。
此外,王某与蔡某在敏感期内多次见面。涉案证券账户中马某账户于2013年4月在本市开户后无任何证券交易,直至2014年9月25日和26日共计划入人民币1,410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后于25日至29日间共计购买山东某桥公司股票302.4万余股。
除马某账户外的其余涉案证券账户均存在敏感期内抛售其他原持仓股票转购山东某桥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蔡某本人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15日、22日抛售原持仓股票后全资买入山东某桥公司股票共计4.9万股。
2015年1月至4月间,涉案证券账户所购入山东某桥公司股票全部抛售,共计获利1,084万余元。
其后,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 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蔡某犯 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八十四万元,上缴国库。
行为人基于内幕交易买入股票,该利好型内幕信息在股票复牌后并未兑现,行为人在复牌后仍较长时间持股后才抛售的,应视为一个整体的内幕交易过程, 其获利与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故以实际获利认定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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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