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兰仲时间》对“或裁或审制度”进行了说明,本期小编将接着对或裁或审仲裁条款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进行简要介绍。
双方协商以确定管辖
仲裁和诉讼中只能选择其一。在双方签订了“或裁或审”仲裁条款,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确定管辖。例如,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针对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签订的《XX合同》,经双方协商,发生纠纷时由XX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1.仲裁机构或中院均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确认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发生纠纷后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均可向仲裁机构或中院提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请求,仲裁机构或中院对仲裁条款效力作出的决定/裁定即为最终确认,决定/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再就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确认。也就是说,“或裁或审”仲裁条款的效力确认只有一次机会,通过这种方式即可最终确定管辖权。
2.当事人同时提起仲裁条款效力确认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效力,另一方同时向中院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情况下,如果仲裁机构受理请求后先于中院作出决定,则中院不能再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裁定;反之,中院受理请求后先于仲裁机构作出裁定,则仲裁机构不能再作出决定。
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任何一方已经受理了案件,则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仲裁庭或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如果基层法院作出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当事人还可就该事项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供稿:王 静
责编:张淑倩
编审:韩晓文 王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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