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原副主席
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 周汉民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王晶晶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是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原副主席、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周汉民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让数据跨境流动既便利又安全,加强数据跨境流动探索是当务之急。
01
数据要素流通机制不断完善
中国经济时报:请您谈谈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周汉民: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全球经贸活动的重要驱动,预计到2025年,全球数据流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达到11万亿美元。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数据要素流通机制,先后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9月推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对数据出境进行了原则性的限制规定,2023年9月发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数据出境的合规路径。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方面,对重要数据的判定与识别标准较模糊。根据要求,我国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不允许出境;重要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安全评估;一般数据可自由流动。但现行法律法规对重要数据的定义尚未作出清晰的界定,企业在分辨采集数据是否为重要数据时缺乏明确的参考标准。
另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存在多头监管。国家安全部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数据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都可以监管数据出境,职能缺乏明确对应,且不同类型的数据专业性较强,导致跨部门、中央和地方协调较难,无法高效响应市场多样化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求。
此外,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的影响力还有待提升。
02
制定标准和负面清单
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导
中国经济时报:在不断完善数据要素流通机制方面,您有哪些建议?
周汉民:一是制定并公布《重要数据认证指南》,明晰重要数据和非重要数据的评估标准,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导。参考当前国际通行的数据跨境流动原则,可在自贸区先行先试。一方面,统一原则,如规定重要数据的认证以鼓励自由流通为原则,实行“一次评估、一次认证、一次监管”。另一方面,对金融、贸易、航运、医药等重点行业,对接相应国际市场通行规则,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细则),明确重要数据判定标准,配套出台数据跨境流动指南和具体场景案例示范,使企业掌握最新的重要数据识别规则、目录清单和实施细则,以便开展数据出境自评。推动建立友好互信的国际数据空间,在空间内更好开放、交换与使用行业性数据(类似国际互信的数据监管沙盒)。在探索数据流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数据共享、数据权属及数据交易定价等相关规则。
二是探索形成《豁免申报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出台《豁免申报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即设置不可豁免出境评估的具体场景,将负面清单内容根据数据重要程度逐级划分,其他不属于此范围的,可以正常审查后出境。例如,核心数据不能出境,涉及国家秘密的须按照《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等,从而简化不必要的评估流程。
03
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
探索离岸数据中心建设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打破壁垒,提升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国际影响力?
周汉民:建立数据跨境流动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议由各地大数据监管部门牵头,设立数据跨境流动跨部门协同机制,组建不同部门共同参与的分类监管模式,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的数据跨境流动,推动我国数据跨境流动高质量发展。例如,在金融数据出境方面,金融部门和科技部门可通过协同机制加强沟通,明确“因业务需要”等相关情景及概念的范围,从而提升效率,以更好地适应金融活动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
大力探索离岸数据中心建设。当前,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已明确要开展离岸数据中心试点研究,建议加快步伐,推进数字身份、数据资产、贸易真实性核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区块链平台等领域的国际互认互信互用。同时,推动电信领域业务开放,引入更多国际知名数据服务企业,支持国内数据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数据产业开放与合作范围,更好配置使用全球数据资源,打造国际数据服务产业集群。在离岸数据中心运行并在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方面积累一定经验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更具国际影响力、更具兼容性的中国方案,遵循从区域到全球的渐进式参与原则,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既便利又保障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进而成为全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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