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对强化打击整治的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工作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因此,民政部27日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有三种情形,分别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设置了除外条款,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明确,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执法人员劝诫、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