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则可申请行政复议。此时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变更、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则直接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问题;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是确认被申请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则没有履行的内容,被申请人也不需要履行义务;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义务、履行赔偿义务,则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履行。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复议决定时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聊一聊该种问题的应对措施。
律师解读
一、向复议机关及上级机关申请督促履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861号的裁判观点,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被申请人作为复议机关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履行复议决定。所谓“履行”是指采取措施,实施复议决定的内容。复议被申请人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其法定职责,且行政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即使复议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亦应先行按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办理,然后再以合适的方式(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表示不同意见,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或者故意违背的态度。如果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不履行或者不诉讼。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316号、(2019)最高法行申14315号等裁判观点来看,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为是不可诉的,此时申请人救济办法就是告知复议机关,提交书面《请求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申请复议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监督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对被申请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三)规定内容,立法机关在该规定的释义中进一步阐述“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进行”。可知对于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不履职的情况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寻求救济。
三、申请监察委进行监督问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三、八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监察委员会是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同级及其上级监察委举报,要求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以督促其依法履行。
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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