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聚焦生效行政裁判监督发布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新黄河记者注意到,这是一起历时8年的工伤认定案。
检察机关两次抗诉,最终改判
根据基本案情,李某系湖北省某市某区某橱柜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聘用的设计师。2014年7月5日下班时间前后,单位领导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送橱柜材料至客户家中。李某送完材料后驾车回家的途中,于20时左右在高新大道古米山加油站附近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2014年10月20日,李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以李某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暂予中止工伤认定。处理案涉事故的交通大队称,李某所发生事故为单方事故,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明》。李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3月,李某以经营部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走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2017年,李某再次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7年6月20日,市人社局以李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提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市人社局的决定实体内容正确。2018年1月,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2018年3月2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李某系完成领导交办的送货工作后,驾驶车辆返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未能证实该事故系李某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李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该院再审认为:李某系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和责任作出认定,故本案在认定李某“下班途中受伤”的事实后,应当由其举证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鉴于李某未对此进行举证,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决定跟进监督。2020年12月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市人社局在工伤决定中认定李某不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2022年7月4日,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处理决定。
跟进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该案中,检察机关进行了两次抗诉,第一次省检察院抗诉未获法院再审采纳,第二次最高检抗诉,最终得以改判。这里体现的就是行政抗诉案件的跟进监督制度——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裁判仍符合抗诉条件且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推动法院再审纠正错误裁判。
挂任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副厅长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郑雅方表示,跟进监督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恪守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制度框架内实现精准监督、有力监督、依法规范监督;又要强化调查核实,加强证据审查的亲历性,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确保准确性、时效性。
上述案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需要做到事实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法院再审裁判依旧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符合抗诉条件且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跟进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再审裁判跟进监督,一是纠正错误判决,提升司法公信力,既落实了精准监督和能动履职的理念,也增强了检察监督的刚性。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做到实现当事人救济。三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发挥纠偏、引领作用。”郑雅方说。
记者:李运恒 编辑:曹梦佳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