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10日(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一批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该案例中,当事人因所在饭店装修而回家待岗,但期间饭店却没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李某于2019年4月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日该公司因装修要求李某回家待岗,2022年10月13日李某从该公司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及生活费共6000元。庭审中,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装修歇业期间小明的工资及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该公司自2022年8月1日因装修开始歇业,2022年10月20日恢复经营,李某于2022年10月13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决该公司支付歇业期间李某的工资及生活费6000元。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