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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破坏军婚罪中“同居”?
2015年底,被告人骆某飞明知杨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仍与杨某从普通朋友发展为情人关系。
此后,骆某飞长期出入杨某的住所,多次在杨某的住所居住,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在经济、生活等方面对杨某母子照顾。
自2018年3月开始,杨某夫妻二人因此多次发生矛盾冲突,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在此情形下,骆某飞仍多次出入杨某的住所。
2018年9月17日,因骆某飞与杨某的关系等原因,杨某夫妻二人离婚。
另外,此事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骆某飞犯 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破坏军婚案在“同居”的认定方面,可以结合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会面的时长及频率、生活和经济往来的紧密状态、对现役军人婚姻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常态化出入其住处,与其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建立经济、生活上的紧密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同居”。
本案中,被告人骆某飞明知杨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在2016年至2018年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与杨某一直保持情人关系、常态化出入杨某住处、发生性关系并在杨某住处过夜,在经济、生活上支持、照顾杨某母子。
基于此,骆某飞与杨某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基础,在经济和生活上的联系十分紧密,具备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同居”的实质条件,应当认定为“同居”。
并且,骆某飞的行为是导致杨某与丈夫感情破裂而离婚的重要因素,对军人婚姻造成了实质性破坏。
故骆某飞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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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