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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强奸罪共同犯罪与轮奸,如何区分?
2022年7月,被告人邓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与被害人符某某(女)经网络相识,二人互生好感。
同年8月5日1时许,符某某微信联系邓某甲聊天,2时许邓某甲回复称联系出租车到某市接符某某到某镇,符某某同意。
邓某甲向同事邓某乙(另案处理)借款40元支付车费,并告知约了符某某,提议到宾馆开房,轮流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邓某乙同意。
当日3时许,邓某甲与邓某乙到某酒店入住,邓某甲出去购买夜宵,邓某乙独自留在房内。
3时46分许,符某某到酒店楼下后微信联系邓某甲,邓某甲微信告知邓某乙,让其将灯关掉、门打开。
邓某乙将门虚掩后躲藏至进门第二张床与墙之间缝隙处,并微信告知邓某甲。
3时51分许,邓某甲带符某某到房内,房内仅厕所开灯,邓某甲上床抱住符某某,被推开。
邓某甲趁机将符某某内裤脱下,欲发生性关系,符某某用脚顶、手推均未果,便不再反抗,二人发生性关系。
数分钟后,邓某甲欲再次发生性关系,符某某默认二人已系男女朋友,配合邓某甲再次发生性关系。
接着,邓某甲用被子将符某某盖住,咳嗽示意邓某乙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
邓某乙悄悄上床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符某某误认为是邓某甲,未反抗。
后符某某发现对方不是邓某甲,起身寻找手机,欲报警离开。
邓某甲让邓某乙拦住符某某,并威胁符某某,制止其报警。
符某某寻机离开房间,拨打电话报警。
当日15时许,邓某甲、邓某乙得知符某某报警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月7日,邓某甲、邓某乙的亲属分别补偿符某某6000元、4800元,取得符某某谅解。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甲犯 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两名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活动中,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轮奸。
如果其中一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则不构成轮奸情节,但其为他人实施强奸犯罪提供配合、帮助的,构成强奸共犯。
本案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被害人深夜自愿与邓某甲到宾馆房间,已预见到可能与邓某甲发生性关系,邓某甲第一次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虽用手推、脚顶,但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便未再有推阻行为,且在后续发生性关系时均予以配合,从整个过程及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分析,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意志。
邓某乙冒充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发现后逃出报警,反映出邓某乙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
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之后邓某乙的强奸行为创造了条件,且邓某甲提议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二人事前就有通谋,故邓某甲是邓某乙强奸行为的 共犯,构成强奸罪,但不构成轮奸。
考虑邓某甲系未成年人,能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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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