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逐条解读《刑事诉讼法》第29条
李扬律师: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是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适用的核心标尺,也是司法实务中最易出现法律适用错误、认知偏差的关键问题。实务中普遍存在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通用近亲属定义直接套用至回避场景的误区,实则该狭义界定仅适用于律师委托等常规程序场景,并不约束刑事回避制度。不同于三大诉讼法通用的窄口径近亲属标准,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专属司法解释,对刑事回避制度的近亲属范围作出了系统性扩张界定,涵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及特殊拟制亲属等广义关联主体,明确了回避制度的专属适用标准。该专属规则优先级高于普通法条,是辩护人针对不当驳回回避申请开展庭审抗辩、排查隐性利害关系、保障当事人程序合法权益的核心法定依据。
李扬律师:刑诉法第29条回避理由中,核心关键词为“近亲属”,诸多回避申请均围绕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展开。实务中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直接以刑诉法第108条规定界定回避制度的近亲属范围,该条款明确刑诉法范畴内的近亲属,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也是三大诉讼法中范围最窄的近亲属界定标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近亲属范围均更广。
李扬律师:但需要重点明确:刑诉法第108条的近亲属界定,仅适用于律师委托等常规场景,不适用于回避制度。刑事回避制度适用的近亲属范围,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扩大界定,这也是辩护人庭审抗辩的核心依据。根据2011年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审判人员回避所涉近亲属,不再局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是包含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所有亲属。即便办案人员的亲属为案件投资人、利害关系人,即便不属于刑诉法108条规定的狭义近亲属,只要符合上述扩大范围,均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李扬律师:针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具体范围,最高检《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作出了明确列举,无任何争议。其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叔、伯、舅、姑、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同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也全部纳入回避近亲属范围。该范围覆盖面极广,在县域等熟人社会场景中,可精准排查各类隐性利害关系。
李扬律师:除此之外,回避制度对亲属身份的认定,还包含特殊情形。依据2020年最高法《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等领导干部审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第十一条,回避制度中的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上述主体均属于刑诉法第29条规定的近亲属范畴。实务庭审中,若公诉人、合议庭以刑诉法108条狭义近亲属范围驳回回避申请,辩护人可直接援引最高法、最高检专门针对回避制度的司法解释予以抗辩,该类专属规定优先级高于通用条款,对方无法辩驳。
李扬律师: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本人为案件当事人的极端情况已基本不存在,但结合扩大后的近亲属范围,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各类隐性亲属、姻亲关联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辩护人只有精准掌握回避制度的法定近亲属范围,依托法定理由提交回避申请,才能避免申请被当庭驳回、无法复议的情况,合法中止案件审理、落实辩护策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