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新规如何管控重大风险隐患?国家矿山安监局详解
封面新闻记者 戴云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管控重大风险隐患方面,《意见》聚焦构建系统化、常态化的风险防控体系,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核心思路是通过“辨识风险、清零隐患、查清底数、治理灾害、规范现场”五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从根本上扭转“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防”的被动局面。
第一,完善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突出“动态掌握”与“精准应对”。风险是事故的源头,风险失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只有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辨识评估机制,才能确保企业实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提前采取管控措施,避免风险演变为隐患、隐患升级为事故。《意见》推动企业对自身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要求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风险辨识,动态评定风险等级,针对性制定防控措施,严禁在重大风险未得到有效管控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第二,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突出“闭环管理”与“责任到人”。重大事故隐患是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意见》旨在破解重大事故隐患“屡查屡犯、屡改屡犯”的顽疾,要求企业建立“一库四机制”(隐患数据库+自查自改、跟踪督办、调查处理、报告奖励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跟踪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每季度向属地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查出—整改—销号—报告”的完整管理链条,杜绝隐患整改流于形式,真正实现动态清零。
第三,做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突出“摸清底数”与“周期覆盖”。许多重特大事故的根源在于未能提前识别和治理隐藏在深部的灾害因素,如瓦斯、水害、地质构造等。通过制度化、周期性的普查,旨在把“看不见的风险”转化为“可管控的问题”,从而提前制定治理方案,避免在未知风险区域盲目作业。《意见》要求矿山企业综合运用钻探、物探等技术手段,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动态补充查明新增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致灾因素和治理不到位的区域严禁开展采掘作业。
第四,推进重大灾害综合治理,突出“分区管理”与“超前治理”。重大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特点,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意见》针对瓦斯、冲击地压、岩爆、水害等高危灾害类型,通过分区管理和超前治理,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边坡高度超过100米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逐年开展稳定性分析、超过150米的建立自动实时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至少检测1次,汛前开展调洪演算等。这些量化标准和要求,推动企业将资源优先投入关键灾害防控,杜绝“带病生产”。
第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突出“规范操作”与“科技管控”。作业现场是事故最易发生的环节,也是风险管控的最后一道防线。《意见》将风险管控延伸到生产作业最前沿,通过规范作业流程、严格审批制度、强化科技手段应用,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失误和违规操作,使每一个作业环节都处于可控、在控状态。矿山要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全面加强顶板安全管理,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每年至少开展1次反风试验,按规定定期更新各类图纸。煤矿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按要求设置安全警戒;尾矿库要严格筑坝和放矿管理,按照设计要求规范开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