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当前,中央网信办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加大对恶意炒作涉企业信息、诋毁抹黑企业行为的惩治力度。
某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某传媒公司访谈,介绍雪糕产品,内容却被恶意剪辑,招致大量负面评价,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披露,此案终审认定传媒公司构成侵权,赔偿食品企业230万元损失。法院如何认定恶意剪辑?如何确定直接损失?
“移花接木”扭曲法定代表人表达本意
因为被告某传媒公司的访谈节目曾在多家电视台播出,原告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接受了被告公司的访谈,没想到被告公司将访谈视频剪辑成一条一分多钟的短视频,用于访谈节目宣发时,进行了“移花接木”式的处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张晴说:“在原访谈视频中,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介绍原告公司的一款雪糕时,提到其中一种原材料是日本半野生状态下的柚子,它的售价比较高,原材料供应商说‘它(指原材料)就是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但是在后来发出来的视频里却被剪辑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这个雪糕产品就卖这么贵,消费者你爱要不要’的意思,扭曲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想表达的本意,展现出来的是这个法定代表人很傲慢,对消费者很蔑视的一种态度。”
被告公司还将“我就(卖)那么贵,你爱要不要”作为标题,部分短视频还擅自添加了电视台台标,借以增强涉案短视频的公信力与传播广度,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网友对原告公司的大量负面评价甚至谩骂,相关话题多次登上社交媒体平台热搜。
恶意剪辑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
法院认定,被告方的行为属于恶意剪辑。
张晴说:“被告在节目中如实反映访谈嘉宾的原意,是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然而被告某传媒公司在完全知悉原意的情况下,故意通过剪辑手段将其歪曲为相反的意思,这是对自身应尽义务的严重违反。”
法院调查发现,被告公司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将流量作为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考核指标,为了争夺流量,甚至罔顾事实和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认定被告方恶意明显,还因为被告公司的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也是访谈的主持人甲某的一番操作。
张晴说:“侵权发生后,原告公司多次联系被告甲某要求其删除视频,但被告甲某不但不积极组织删除涉案视频,反而主动转发相关视频,并进行粉丝头条充值,这一行为造成不实内容的进一步传播,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害也进一步扩大。”
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乙某起诉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甲某侵犯名誉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索赔一千多万元。法院依法认定,行为人以恶意剪辑、添加误导性标题或标识等方式,虚构、歪曲访谈内容,导致公众对相关企业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对该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都要赔偿
法院对损失如何认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张倩说:“总的来说,法院会依据原告的主张以及在案证据来认定损失,本案当中,原告主张了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而支付的费用损失,销售商取消订单、直播带货取消产生的损失,法院认为,侵害法人名誉权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已有财产的减少。
张倩说:“比如本案当中,事发之后,原告为了进行事实澄清和影响消除,他聘请了专业的咨询公司进行舆情监测和分析,进行澄清宣传,支付了相关费用,这些都是及时消除或者减轻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实施的自力救济所支付的费用。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原告也不会花费这笔钱,这就属于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要求收益的产生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原告方向法院提交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因为案涉负面舆情,主播们要取消对原告公司雪糕的带货直播,这些证据被法院采纳。
张倩说:“本案当中,当时事发正值‘618’大促前夕,而且雪糕马上就要进入销售的旺季,所以如果涉案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原告通过经销商下单、直播带货等渠道,他获取相关的营业收入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所以法院最终综合这两方面的损失,根据在案的证据,确定了230万元的损失数额。”
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鼓励企业及时自救 建议媒体守护公信力
企业名誉关乎企业的市场评价、商业机会和长远发展。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快速迭代,失实信息可在极短时间内引发大规模负面舆论,对企业市场信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张倩说:“鼓励企业在遭受名誉权侵权时积极及时自救,阻止损害后果的蔓延,及时发布澄清声明,告诉大众真相。公信力是媒体的核心资产,建议媒体行业将客观、中立、善意作为原则,将报道的重心放在建设性的舆论监督上,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整个营商环境和媒体生态才能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