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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别是重疾险和意外险里,我们常常能看到一些组合式的理赔条件,比如“失去一肢及一眼”。保险公司的逻辑或许是认为单一眼部失明的严重程度不够。但当一个年仅几岁的孩子真的因为意外永远失去了一只眼睛的视力时,保险公司还坚持以“少了一肢”为由拒赔,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法院又会怎么看?
案件回顾:右眼球破裂,保险公司却说“少条胳膊才能赔”
2017年,陈先生为其儿子陈某某(幼儿)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多份保险,包括一份《某少儿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以及一份《某终身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此外,还有一份《某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三份保险合计保额30万元。
2020年3月,年幼的陈某某右眼不幸被塑料棍扎伤,被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角膜穿通伤”等严重眼伤。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且其伤情明确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失去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02”的规定。
然而,当陈某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根据合同条款,如《某少儿疾病保险》规定,需要达到“失去一肢及一眼”才能赔付。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甚至辩称,虽然一目失明,但条款写得很清楚,需要同时满足单眼失明和一肢缺失,才能达到给付标准。
法院裁判:严苛条款不敌“格式条款”规则
法院经审理后,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首先,法院指出,本案中的三份保险合同均涉及对“失明”这一重大身体损伤的理赔。特别是《某终身疾病保险》明确将“严重巨细胞动脉炎造成单眼失明”列为理赔范围,这说明保险公司自身也认可“单眼失明”属于严重的保险事故。
对于《某少儿疾病保险》中“失去一肢及一眼”的条款,法院认为这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投保人陈先生为孩子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意外伤害带来的风险。一个年幼的孩子永远失去一只眼睛的视力,对其未来的人生影响是巨大的,却因为“缺一条胳膊”而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这显然不符合普通人的公平正义观念和投保合理预期。
律师视角:利用法律规则打破不公条款
“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了极度不公的赔付条件。”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指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外,法院在本案中还查明,保险销售人员出具证明,称从未就“失去一肢及一眼”这种极端特殊的赔付条件向投保人进行过解释。
因此,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陈某某支付三份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共计30万元,并退还后续缴纳的保费。
实务提示与总结
这个案例给孩子监护人和所有投保人都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警惕严苛的复合条件: 对于“A+B”才能赔付的条款(如“一肢及一眼”、“双目失明”才能赔高额等),要格外警惕。这类条款很可能因其不合理性而在诉讼中被挑战。
司法实践倾向保护弱者: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当保险公司设定的格式条款严重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核心权利时,人民法院更倾向于运用合同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被保险人进行救济。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一目失明,却被要求同时缺胳膊”这样荒唐的拒赔理由,请不要认为法律无法帮助您。法律的使命正是矫正不公平,保障每个人在面对风险时都能获得应有的庇护。(本文阅读关键词: 儿童意外险拒赔、一目失明拒赔、未如实告知拒赔、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