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2月,李某向张某介绍一个投资项目,但因张某不具备认购资格,李某提出由其代为出资并持股。张某同意后,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李某,并在转账附言中单方备注“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也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此后,张某因自身经济困难,于2026年2月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讨该笔款项,希望李某“把50万退回来”。李某在回复中表示,款项已全部用于购买公司股份,无法清退。张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50万元借款。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虽提供了转账凭证并备注“借款”,但该备注系其单方行为,被告李某明确表示不知情且不认可。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在收款前已明确告知张某其不具备认购资质,款项需以李某名义转投,张某从未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张某在催款时也使用了“能不能退回来”的表述,而李某的回复始终强调款项已转为股权,并未作出承认借款或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未能就借贷合意充分举证,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情分析
1、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转账给李某的5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①转账备注“借款”不等于借贷关系成立
很多人在转账时习惯备注“借款”“往来款”等,认为这样就“有借有还”。但在司法实践中,转账附言属于单方行为,若对方不认可,不能单独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法院更看重的是双方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沟通内容。
②微信聊天记录揭示了真实法律关系
关键证据是双方在转账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明确告知张某“你的名字出现不了”,张某回复“好的”,这表明张某对款项用于投资、由李某代持股权是知情且同意的。事后张某催款时,李某反复强调“股份里面不可能清出来”“该是你的都不会少你”,这些表述符合投资亏损后无法退出的逻辑,而非借款到期催收的典型回应。
③大额资金往来无借条、无利息、无期限,反常理
50万元属于大额资金,若为借款,双方却未签订书面借条,未约定任何利息,也未明确还款期限,这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通常交易习惯。相反,投资行为往往伴随风险共担、不保本等特点,与本案事实更为吻合。
④举证责任的转移与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关系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被告李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但张某未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最终承担了败诉后果。
四、律师建议
1、投资就是投资,借款就是借款,不要“混着说”
如果是借款,务必签订书面借条,写明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核心内容。如果是投资,应签订投资或代持协议,明确风险承担、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极易在发生纠纷时被法院否定。
2、转账备注不能替代双方合意
转账时备注“借款”或“投资款”有一定提示作用,但若不结合其他证据,无法单独决定法律关系性质。对方是否认可、双方沟通过程如何,才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3、微信聊天记录是“双刃剑”,切勿随意发言
本案中,法院正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还原了事实。建议当事人在涉及资金往来的沟通中,注意表达方式。若不同意对方“借款”的说法,应及时、明确地提出异议;若认可为投资,则应明确告知风险。
4、投资须谨慎,代持更要有书面协议
以他人名义投资(代持),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极易引发纠纷。建议双方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资金性质、持股比例、决策权、分红方式、退出机制等,并保留资金流向凭证。否则,一旦投资失败,出资人很难要求代持人“还钱”。
5、一旦发生纠纷,尽早固定证据
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应妥善保存。尤其是聊天记录,建议不要删除手机原始记录,庭审中需提供完整、连续的截图或录屏。
作者:相律师
校验:麦田
封面制作:宸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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