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第26条则规定,多个同级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至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两条规则属于递进套用的关系:确定地区管辖首先以犯罪地为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只是例外情形;当多个法院均因犯罪地取得管辖权、出现管辖争议时,再适用“最初受理管辖”规则,特殊情况下可移送至主要犯罪地法院审理。
从刑事辩护的实务角度来说,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要审查的就是地区管辖问题。职级管辖主要区分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判断依据多为案件是否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法条中使用“可能”一词,该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地区管辖才是辩护工作中首要考量的内容,核心要弄清楚案件为何在当前地区立案、审理。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非法经营、开设赌场、虚开发票等高发刑事案件,最容易出现管辖争议。这类案件往往涉案范围广,律师接到此类案件咨询时,第一时间都会核实案件与审理地的关联。如果案件管辖毫无争议,比如在某地当场实施犯罪,就无需纠结地区管辖问题,转而考虑提级管辖是否对当事人有利;但一旦管辖存疑,首要思考的就是案件是否需要移送管辖。
判断是否移送管辖,核心原则是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并非单纯为了彰显专业能力而刻意提出管辖异议。实践中有多种情形,需要优先考虑移送管辖:第一种是被害人一方在当地势力庞大,其亲属大量供职于本地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即便部分人员超出法定近亲属范畴,但私下联系紧密,容易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第二种是大型互联网企业、国企利用自身地位,将劳动纠纷、劳资矛盾转化为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打压离职或在职员工;第三种是民营企业大股东与小股东产生矛盾,先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后续演变为刑事追责;第四种是被害人本身为当地派出所辅警等办案相关人员,案件又在本地立案侦查;第五种是趋利性执法,部分办案机关因涉案单位、个人资产较多,以此为由立案侦办。
上述情形都和地域环境直接相关,也是实务中容易引发争议、出现错案的诱因。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只要移送管辖更有利于当事人,就会着手准备相关工作。针对网络上关于律师办案方式的争议,评判标准也应落脚于是否以合法手段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要出发点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相关辩护策略就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