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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罚?
2013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包某伟在某便民超市内与被害人苏某玉发生口角,即与苏某玉及其丈夫李某忠发生扭打,致两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伟赔偿两被害人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包某伟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包某伟在前罪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时,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某B****9的小型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东路叉口地段左转弯处,车辆前部追尾撞击前方由沈某炯驾驶,同向行驶的某B****5小型轿车尾部,后包某伟驾车继续向前行驶,车辆前部又与沿某鹤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华驾驶的苏B****0小型轿车前部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包某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ml。
经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包某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包某伟分别与被害人沈某炯、杨某华就本案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已由包某伟赔偿沈某炯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31元;赔偿杨某华经济损失人民币9086元,并补偿杨某华人民币10000元。
其后,法院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3)某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包某伟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包某伟犯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时,不能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缓刑判决;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的,应参照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
本案中,包某伟在缓刑确定前又犯新罪,其主观恶性明显深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时的情形。
我国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本案情形的处罚方式,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撤销的规定及两种情形间危害性的比较,应当 撤销包某伟的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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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