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岁女生小丽在母亲陪同下,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某知名短视频平台,要求退还其账号充值打赏款项310余万元,该案也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建院以来,标的额最高的涉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件。
小丽诉称,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她擅自使用母亲手机号注册三个短视频账号,私自完成大额充值打赏,全程未告知母亲,监护人对此既不知情也不予追认,因此主张所有充值打赏行为无效,要求平台全额退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要求平台全面核查涉案设备关联账号,最终查实除小丽主张的310万元外,还存在第四个关联账号,累计充值打赏金额攀升至650余万元,案件涉案金额大幅增加。对此,涉事短视频平台当庭答辩,涉案账号均是成年人实名认证注册,消费模式、互动言论均不符合未成年人消费特征,不同意全额退款。
法院调取的账号后台数据、人脸识别记录、评论内容及连麦录音等关键证据,彻底推翻了原告的单方主张。经查,涉案账号存在二十余次小丽父母的人脸识别验证记录,账号评论内容多为典型成年人生活场景表述,包含“朝九晚五上班”“养家育儿”等成熟语境,甚至出现“用未成年人申请退款造假”等刻意规避规则的言论。
同时,账号与主播的连麦语音经核实为小丽母亲本人,其熟悉直播间网络黑话、互动娴熟自然。面对确凿证据,小丽母亲说辞反复改口、前后矛盾,先是否认参与人脸识别和账号操作,被举证后又辩解是随意配合孩子操作,对评论、连麦记录均以不知情、孩子变声等理由含糊推脱,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除此之外,账号留存的未成年人发言记录显示,小丽长期依托父母资金支持进行直播打赏,并非单次偷偷消费,父母对其大额网络消费长期放任、默许,甚至存在主动配合支持的行为。
结合全案事实与现行法律规定,该案最终判定涉案款项不予退还,核心依据源自《民法典》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匹配的大额网络充值、直播打赏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事后未被追认的,行为无效,平台应当返还对应款项。
但该退款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未成年人私自操作、监护人完全不知情且无过错。反观本案,小丽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擅自泄露支付密码、多次配合完成人脸核验,主动为未成年人大额网络消费提供便利,属于事前同意、事中配合,并非法律规定的“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形。
从司法判定逻辑来看,该案不支持退款的核心原因清晰明确。其一,现有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账号操作并非单纯未成年人自主行为,存在大量监护人参与、配合、主导的痕迹,部分消费与互动行为可直接归属于监护人本人。
其二,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未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与人脸核验权限,放任甚至纵容未成年人长期大额非理性消费,违背了法定监护职责,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消费后果。
其三,原告方存在虚假陈述、刻意规避监管、滥用未成年人退款机制的行为,本质属于恶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的不当诉讼行为,若支持其退款诉求,将违背公平诚信的民法基本原则。
这起千万级标的案件具有极强的社会警示意义,为广大家长规范监护职责、理性处理网络消费纠纷划定了清晰边界。家长需妥善保管支付密码、账号权限与人脸核验权限,杜绝为孩子网络消费随意授权;同时以身作则,杜绝自身沉迷直播打赏,避免不良消费观念误导孩子。日常需加强亲子陪伴与引导,纠正孩子非理性网络消费习惯,从源头防范大额消费风险。
若发现未成年人私自网络充值打赏,应固定证据、及时止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维权,切勿刻意造假、虚假陈述,恶意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谋取不当利益,否则不仅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被法院训诫、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