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内各地有10000多律师好友,如果你要寻找外地律师合作,请加我微信(hzm5349),我帮你推荐;如果你想获得推荐,请加我微信 (hzm5349),并告知你的执业地域和擅长业务。
积21年来的执业经验,我著有《 律师快速成长秘笈 》和《 辩护文书模板 》二书(均为PDF文档),因未出版,不能销售,现 免费赠与 有缘人,有意向请私信我。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获准上市后,又多次违规披露虚假财务信息,如何处罚?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某电气股份公司向证监会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被驳回。
该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即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为实现公司上市进行财务造假,在向证监会再次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
2014年1月,证监会核准某电气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
此后,温某乙、刘某胜继续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包含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会计报告。
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某电气股份公司退市摘牌。
主承销商某证券公司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2016年8月26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温某乙家中向温某乙下达询问通知书,温某乙随同侦查人员到办案地点接受询问。
同日,刘某胜在茶馆接到侦查人员的电话,侦查人员到达茶馆向其下达询问通知书,刘某胜随同侦查人员到办案地点接受询问。
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某电气股份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温某乙犯 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获准上市后又多次违规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上市前后的财务造假行为相互独立,分别侵犯国家股票发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触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后参与上市前后的财务造假行为,应予以 数罪并罚。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