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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2013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义、朱某某至某市多个小区,由朱某某负责望风、王某义用砖头砸开套锁后搭线的方法,分别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027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2164元)。
同月23日凌晨,王某义、朱某某至某村41号门口、46号门口,采用上述方法分别窃得被害人蒋某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1512元)、被害人谢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170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电动自行车4辆并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
另查明,某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某刑初字第03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交付执行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某刑执字第30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某刑执字第25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某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
2013年4月15日,朱某某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2013年6月24日,朱某某因本案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5日(2013)某刑执字第2539号对罪犯朱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 2007年9月25日所判刑罚中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1.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罪犯只要是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还有漏罪尚未处理,需要进行数罪并罚时,先前裁定减去的刑期一律不计入已经执行的期限,也就是说先前的减刑裁定被“一笔勾销”,不管先前罪犯被减刑几次、被减去的刑期有多长。
2.罪犯因未被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时,虽然已经被裁定减刑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在数罪并罚之后的服刑期间获得一定程度的“返还”或者“偿还”,当然,这种“返还”或者“偿还”并非具有法定的确定性,需要结合罪犯的表现情况而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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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