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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驾校教练明知学员大量饮酒仍为其提供车辆在道路上驾驶的,如何定性?
被告人秦某新系某驾校练车场负责人兼教练员。
2017年12月25日19时许,该驾校学员马某甲邀请其朋友马某乙、秦某新在饭店吃饭,席间三人均大量饮酒。
当日22时许,秦某新明知马某甲没有考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已大量饮酒,仍将其负责保管的教练车(专门从事驾校技能培训的机动车)交给马某甲驾驶,并
让马某甲开车送其回家。
秦某新被送到家后,同意马某甲继续驾驶该车离开。
23时30分许,马某甲驾驶该车搭载马某乙在道路上自行练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乙受伤、两车受损。
经鉴定,马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经认定,马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5月14日,马某甲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6月26日,秦某新因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新犯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办理中, 对于明知他人可能达到醉酒程度,仍然为其提供车辆、指使其上路行驶,对其醉酒危险驾驶的犯意形成作用较大的,可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驾校教练为醉酒学员提供车辆,指使其在道路上驾驶的,主观恶性、现实危险大,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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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