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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翁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以43万元受让某使用权公寓,使用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物业交付最迟不晚于2021年10月31日。翁某某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发现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远超20年,遂起诉要求确认超期部分无效,返还对应租金178305.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某公司对合同超期部分无效无异议,也认可应返还对应款项,但主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翁某某应自行承担起诉前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且退款金额应按法院核定的178305.29元计算,而非翁某某主张的178305.28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实质为租赁合同,使用期限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某公司应返还超期部分对应的转让款178305.28元(未超出法院核定范围),同时,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翁某某自行承担起诉前的资金占用利息,某公司支付自立案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多年从事合同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结合本案指出,使用权公寓、商铺等合同超期无效纠纷中,过错划分是关键。商家作为专业主体,明知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仍签订超期合同,存在主要过错;购房者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合同期限未提出异议,也存在次要过错。
广州律师提醒,合同无效后,资金占用利息的承担通常结合双方过错划分,一般情况下,起诉前的利息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起诉后的利息由过错方(通常为商家)承担。购房者在签订使用权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使用期限、对价核算等核心内容,若发现超期约定,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商家应依法签订合同,不得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需承担返还款项、支付利息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