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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朱某积从网络上学习用麻黄草提取麻黄碱技术,通过互联网购买提取麻黄碱的工具和原料,着手实验提取麻黄碱。
2018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陈某涛、杨某蓉(另案处理)与朱某积共谋合伙提取麻黄碱以贩卖牟取非法利益,由陈某涛、杨某蓉出资购买原料和工具,朱某积提供技术并负责提取,陈某涛安排人员协助。
后陈某涛出资2万余元,由朱某积联系商家购买400千克麻黄草及工具、化学原料若干。
2018年5月28日左右,第一批200千克麻黄草寄到,被告人李某富受陈某涛安排,与朱某积一起将该200公斤麻黄草取回。
5月30日,陈某涛出资1400元,朱某积、李某富前去联系租用挂牌为“XX饭店”的门市三间作为提取麻黄碱的场地。后陈某涛将第一批200千克麻黄草运至“XX饭店”存放。
5月31日左右,第二批200千克麻黄草寄到,被告人郭某鑫受陈某涛安排,与朱某积、李某富一起将该200千克麻黄草取回运至“XX饭店”内存放。
6月2日左右,朱某积开始在“XX饭店”内用麻黄草提取麻黄碱,郭某鑫、李某富予以协助。
6月4日,郭某鑫向陈某涛表明不想干了,陈某涛又安排被告人聂某杰前去“XX饭店”协助并看管朱某积。
6月5日晚,聂某杰有事离开“XX饭店”,锁门并将钥匙交给郭某鑫。
11时许郭某鑫去“XX饭店”给朱某积开门,二人从该处出来后见巡逻警车经过,以为被公安人员发现,遂分头逃跑。
6月6日,公安人员将各被告人抓获到案。6月7日,公安人员对“XX饭店”进行搜查,查扣麻黄草疑似物等提取麻黄碱的原料以及工具等。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涛犯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积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郭某鑫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聂某杰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五、被告人李某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六、对扣押在案的液体、麻黄草、制毒工具等予以没收。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行为人学习制造麻黄碱技术,出资购买相关工具和麻黄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进行犯罪预备。
后将部分麻黄草泡水进行熬制,属于开始制造麻黄碱,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在制造麻黄碱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其犯罪形态属于未遂。
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犯罪中止应具备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行为人并未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依法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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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