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之后,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个部分,而且过渡性养老金大幅度超过基础养老金,从这个养老金结构可以看出,视同缴费年限成了一座隐形的金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为本人的视同缴费指数化缴费工资,乘以视同缴费年限,乘以过度系数。本人的视同缴费指数化缴费工资,是由养老金计发基数乘以视同缴费指数。用公式表达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
机关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和企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职工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年限包括了个人账户建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养老金只能是个人账户建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企业职工的过渡性养老金多数地方是按照平均缴费指数来计算的,当然也有按照视同缴费指数来计算的地方。而机关事业单位完全是按照视同缴费指数来计算。视同缴费指数越高,视同缴费年限越长,过渡系数越高,过渡性养老金越高。
视同缴费指数,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视同缴费年限工作期间,个人能力和贡献、岗位贡献的指标,是按照本人所担任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或是专业技术职务来确定的。包括职务或是岗位指数、级别或是薪级指数、退休补贴指数等来综合确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还有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指数。总之一句话,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是和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有一定的关系。
视同缴费年限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关键数据,但视同缴费指数是一个变量,不同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完全不同的。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全部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个工作年限就是我们所说的工龄,工龄的价值体现了退休后养老金的价值,但同样是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工龄,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从参加工作开始,一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尽管有部分人从1996年1月开始,就缴纳了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但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仍然要结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就是政策规定的一刀切。
但也有部分人,参加工作时是在企业工作,在企业工作期间,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考上了公务员或是事业编以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有的人是从企业直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有的人是整体转制到机关事业单位,比如当时的铁路警察、国有企业子弟校的教师、医院的医护人员等。
按照一刀切的要求,2014年9月之前在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只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视同缴费年限的减少,导致部分大学毕业到企业工作的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低于农村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养老金。其原因其实很简单,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以后,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年限,全部为视同缴费年限。
同样是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而视同缴费年限既要计算基础养老金,又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由于计算办法的不同,相同的工龄,过渡性养老金大幅度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这是导致养老金差距的根本原因。
有人想不通,有人认为自己吃了亏,为何同样都是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价值会大幅度高于实际缴费年限的价值?为何缴费的养老金还会低于不缴费的养老金?
其实没有那么多为什么?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的原因。其实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但要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还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加职业年金应该和视同缴费年限的价值相当。其实在2014年9月之前,在企业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低于一直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只是过渡性养老金部分,但有的企业是缴纳了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是可以转为职业年金的。
到那时也有部分企业是没有缴纳企业年金,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人,不但缴费基数低,也没有企业年金,这部分人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后,因为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确会低于一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如果一直在企业工作,如果不缴纳养老保险,在民营的企业工龄也不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实这样想,也没有吃亏之说。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工作人员都希望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越长越好,这是因为2014年的之前,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会高于实际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任何事情不完全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该怎么计算,还是要以政策规定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