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始数据开发利用形成新的数据,是挖掘数据要素价值的一种典型方式。就像对原油进行精炼与加工,生产出汽油、化纤、药品原材料等。相比于原油,石油产品的价值更大、用途更广,数据也是一样。从鼓励数据融合创新的角度,应明确支持各类主体从数据中创造出更有价值的数据,开展基于数据的实质性、差异化创新,开发创造衍生数据。这些衍生数据的产权应当如何配置?
【点评】
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的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衍生数据的,享有该衍生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那么,应该如何判定衍生数据呢?总的来看,需具备两方面特性:一是显著性,也就是衍生数据的结构、形态、内容与原始数据具有显著差异,防止“以衍生数据之名,行原始数据滥用之实”。二是增值性,即衍生数据要具有显著高于原始数据的价值,形成数据价值增值。对于现实中存在的约定不明或者无法约定的情况,具体的认定标准还需要积累实践经验,不断完善。
一般而言,衍生数据的产权归属,可以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25年7月,国家数据局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专门对衍生数据设计了示范条款。各类主体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主动使用《数据融合开发合同(示范文本)》约定衍生数据的产权,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来源:国家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