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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2017年1月7日11时许,因被害人林某只(男,殁年71岁)要给被告人俎某香(女,时年49岁)介绍对象,俎某香与王某妮共同来到林某只家中。
林某只称介绍的对象下午才能来,挽留俎某香与王某妮在家中共同做饭、吃饭。
午餐期间,林某只饮酒后,无故对俎某香和王某妮进行辱骂。俎某香与王某妮欲离开,被林某只阻止。
15时50分许,王某妮以上厕所为由趁机离开。俎某香亦欲离开,因未能打开房门,被林某只拦住。
林某只挥拳并用家中的擀面杖击打俎某香的头面等部位,同时将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三级)的俎某香的眼镜击落。
厮打过程中,二人双双摔倒。俎某香骑压在林某只身上,并用双手掐林某只颈部,林某只则用双手抓住俎某香的头发不放。俎某香拿起自己掉在地上的丝巾,勒住林某只的颈部,直至林某只抓其头发的手松开后才放手。
其后,俎某香找到房门钥匙并通过防盗门的防护栏传递给从外面返回的王某妮,王某妮打开防盗门。
二人遇到闻讯赶来的王某妮丈夫吴某利,吴某利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医疗人员和民警随即赶至现场,发现林某只已死亡。
经鉴定,林某只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血液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俎某香因外伤致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钝挫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俎某香明知他人报警,并未离开案发现场。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俎某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是应当 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以及双方力量对比、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综合全案情节,立足俎某香防卫时所处情境,其防卫行为的手段和强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要理由:
(1)俎某香对案发不存在过错,而是林某只酒后失控,以拳打、使用擀面杖打、拉拽头发控制等手段殴打俎某香;
(2)俎某香作为女性,身处陌生环境中,无端被林某只殴打,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且眼镜被打掉难以看清事物,无法要求其对防卫程度把握得恰到好处、不差分毫;
(3)二人扭打倒地后,林某只抓住俎某香的头发不放,意图控制俎某香,俎某香为制止林某只的侵害行为,利用压在林某只身上之机,实施了以双手掐颈、在行将力尽时抓起身边的丝巾勒林某只颈部的行为,在林某只松手后其便停止,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
故 俎某香的防卫行为不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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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