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在劳务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是雇主全额赔偿,还是自身承担风险?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巴吉垒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明晰各方过错,依法作出判决。
据悉,2025年9月,猪场经营者李某将翻新猪舍的工程承包给孙某,务工人员张某受雇到猪场筛沙子、搅拌混凝土。作业期间,张某为节省体力,私自从附近工地联系一台钩机,帮助自己向筛网倾倒沙子。钩机离开后,筛子突然倾倒,将张某砸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1天。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270天,需一人护理180天,营养期180天,产生鉴定费。猪场相关方仅垫付部分医疗费,其余费用拒绝支付。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猪场经营者李某、承包方孙某及钩机所属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相互推诿。李某经营的猪场辩称,已将厂区建筑工程发包给孙某,约定由孙某提供机械和劳务,张某系孙某雇佣,工资由孙某发放,与猪场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还要求张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孙某则否认雇佣张某,称张某受伤系某建筑公司钩机操作不当所致,且受伤作业不在其承包范围,自身无过错。某建筑公司也辩称,该钩机并非公司委派,建筑公司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担责。一场围绕“谁该担责”的纠纷陷入僵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猪场已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孙某,张某受孙某雇佣、由其发放薪酬,且受伤时正处于孙某承包工程的作业范围内,双方劳务关系清晰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孙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合规的作业环境,亦未尽到现场监督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业务工者,未经许可私自指挥他人装沙,明知筛斗承载有限仍违规操作,是导致筛子倾倒的重要原因,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建筑公司,因钩机司机是出于私人情谊帮助张某并非公司委派,因此无法认定建筑公司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不承担责任;猪场亦举证证实与张某无劳务关系,无侵权行为,无需担责。
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余70%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无论是雇主还是务工人员,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雇主应规范用工管理,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做好安全培训;务工人员应遵守作业规则,切勿因一时便利违规操作,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一旦发生意外,双方应留存好雇佣、诊疗、支出等相关证据,既不盲目追责,也不逃避责任,通过合法途径厘清权责化解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