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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实际被点击数”?
2013年8月,被告人彭某入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原创运营部编辑,负责对原创作品进行审核,并与作者沟通签约。
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彭某与个人作者吴某某签订协议书,吴某某授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其创作的小说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并发行,后该小说在网络上公开发行。
经某市公安局对该小说进行审查鉴定,认为该小说存在淫秽内容,为淫秽小说。
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情节判定时,两高解释使用了“物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违法所得”等各种指标;指标背后的精神是在各种复杂的现实案件情形下尽可能衡量淫秽物品的真实传播量级和获利情况,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 在应用“实际被点击数”等指标时,也应遵循此精神,以真实传播量级作为着眼点和落脚点。
2.真实传播量级应结合互联网特征,将淫秽作品视为整体的原则指导下进行。
如果案件环境下具有类似作用的其他指标,例如某网络视频的实际观看人数,也可以作为估算“实际被点击数”、判定真实传播量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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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