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平台法律服务由 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 提供
案情简介:2014年8月,黄某入职乙单位担任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单位亦未为其缴纳社保。2019年8月,黄某与甲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由甲公司派遣至乙单位继续从事厨师工作。甲公司为黄某缴纳了2019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养老保险,以及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2024年1月,黄某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冲突,其丈夫还闯入乙单位殴打负责人,该事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此后,黄某未再到岗,甲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纪律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黄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单位和甲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若无法补缴,则由乙单位赔偿5万元,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 来源:安康市汉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