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在备案过程中是不是总有不少疑问?材料怎么备才规范?流程卡壳该找谁?
📢 敲重点!
这篇「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全是实操性干货,理清这些备案 “小难题”
常见问题一次性说清
问
哪些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备案?
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 排污单位委托,开展公共监测、自行监测的检测类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类技术服务机构。
问
跨省开展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跨省开展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需向服务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具体操作如下:已完成法人登记所在地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在登记地(省域)以外地区开展技术服务前,应登录服务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告。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如服务所在地省级有补充备案信息要求的,从其要求。
问
机构类别怎么选择?
检测类机构:只有辐射类资质能力的, 选择辐射专项监测类,其他的均选择综合监测类。
运维类机构: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选择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类。
问
哪些人员需要备案?
检测类机构:担任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样品管理、现场采样、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报告编制、报告审核、授权签字人岗位的人员需要备案。
运维类机构:担任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现场运维、质量监督岗位的人员需要备案。
问
哪些仪器设备需要上传? 我公司还开展食品、公共卫生等检测, 是否所有设备都需要上传?
只需要上传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相关的仪器设备。
问
备案材料真实性由谁负责?
由备案机构自行负责,机构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若材料失真,一切后果由机构承担。
问
技术人员信息无法成功新增或导入, 提示 “人员已存在于其他机构”。
系统遵循“一人一机构”原则,该人员未从原备案机构办理离职备案手续。请联系该人员,确认其是否已从原机构离职,并敦促原机构在系统中办理其离职备案。若原机构未及时处理,可点击“重复人员信息申请”,填写该人员的身份证号、原单位离职时间,并上传离职证明等附件,进行特殊情况报备,报备后即可正常录入。
更多相关问题及流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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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 浙江生态环境
一审 | 方倩 二审 | 褚丽娜 三审 | 陈页址
1月15日
AQI 37~57 首要污染物 PM2.5PM10
空气质量等级 优-良
1月16日
AQI 59~79 首要污染物 PM2.5PM10
空气质量等级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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