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靳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石珊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所列物种,且在未取得进口许可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梁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在观赏鱼中夹藏的方式自菲律宾走私石珊瑚进境。靳某向外商订购石珊瑚后,由王某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发送给梁某,梁某使用虚假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进口夹藏石珊瑚的货物。
争议焦点:走私珊瑚入境如何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提示: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第八条 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本办法第三至七条规定计算后的价值乘以物种来源系数计算。
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及其制品,物种来源系数为0.25;其它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及其制品,物种来源系数为0.5。
第九条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办法评估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2、《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标准》规定:
经专家论证,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应同时满足以下5点:
1.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人工繁育技术普遍成熟,形成了规范化的技术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术标准;2.物种种群可以满足人工繁育要求,人工繁育活动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野外种源仅用作人工群体改良等特定用途;3.人工繁育物种的繁育种源为子二代以上个体(不包含子二代),且已形成两个以上的稳定种群;4.相关繁育活动对野外物种保护有促进作用;5.相关繁育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文明要求,不应对国家形象、对外交往、物种保护等造成不利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4、《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争议焦点分析
1、进口珊瑚的规定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本案中的石珊瑚属于附录Ⅱ中的物种,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因此,对于该类珊瑚的进口,要求相关人员向所在地的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与证明书,按照相应的程序、数量、种类、口岸入关。
除本案中的石珊瑚外,黑珊瑚目、苍珊瑚科、笙珊瑚科的所有种也都属附录Ⅱ规范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按照前述规定,依法进口。但上述珊瑚的化石进口不在限制范围内。而附录Ⅲ中,红珊瑚科的瘦长红珊瑚、日本红珊瑚、皮滑红珊瑚、巧红珊瑚都属于我国进行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针对我国的进出口,同样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办理进出口批准手续。
对于珊瑚活体,在进口时,应当按照0508.0090的税则号列进行申报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其普通税率为50%,最惠国税率为12%,还分别与不同国家协议有10.8%、8.4%、6%、0%的协定税率。以本案案涉的来自菲律宾的石珊瑚为例,菲律宾属于东盟成员国,可适用《东盟经济合作协议》的协定税率0%,其对应进口综合税率为20%。
而对于珊瑚制品,如常见的红珊瑚手串等,应当按照9601.9000的税则号列进行申报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其普通税率为100%,最惠国税率为20%,还分别与不同国家协议有18.7%、17%、16.3%、6.6%、0%的协定税率。以红珊瑚的主要境外产地日本为例,日本和我国签订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协议,可适用16.3%的协定税率。同时,与珊瑚活体不同的是,红珊瑚制品应当属于有机宝石制品,对应综合税率为50%。
2、关于走私珊瑚如何处罚
对于违规进出口珊瑚可能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并无太多争议。但对于是否由可能构成其他罪名,需要做一定的解读。
对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存在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14年公布的《走私解释》,另一个是22年起实施的《野生动物解释》,二者在本罪的解释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应当以后者在本罪上的规定为准。《野生动物解释》不同于《走私解释》,其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未列在《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仅将未经批准擅自出口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
因此,国内常见的擅自进口红珊瑚的案件,也就不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而应当视数额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因为进口红珊瑚及其制品,依照前文所述,依旧是需要得到进口许可的行为。
但本案案涉珊瑚为石珊瑚,属于附表Ⅱ中的物种,就不涉及该问题,仍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处罚。
3、关于人工繁育对本案量刑的影响
首先,仍然要辨析人工繁育与人工养殖之间的区别,二者对动物的繁殖都会进行一定的人工干涉,但是“繁育”重在“育”,往往以动物保护为目的;而“养殖”重在“殖”,以利用动物为主要目的。我国相关规定,对走私人工繁育的动物的价值评估予以一定程度的降低,其着重点也在于,人工繁育对于相应的动物资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案案涉珊瑚,国内鉴定机构只得出了其不能确定为野生种群的结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认定其不属于野生种群,但是否为人工繁育种群存疑,应当由司法机关再通过请求相应境外有权机构出具相关的意见,进行进一步、更可靠的认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张婧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