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现将以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已取消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如下:
我局已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鹤岗市启康百姓医药有限公司十一分店、鹤岗起航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鹤岗市济世堂医药连锁零售有限公司二十九分店限期改正。
特此公告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5年12月31日
供稿:东山分局
撰稿:杨馨雨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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