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召旭 通讯员 闫栋 赵跃程 郭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您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存在通过合并、股权收购、新设合营等方式进行集中的情况,并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或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请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具体法律政策请点击此处。”
这是山东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弹出的“预警提示”弹窗内容,提示企业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以及未依法申报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今年以来,为更好地向经营主体普及《反垄断法》知识,指导其合规经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以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向经营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在企业登记信息系统(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中增加经营者集中“风险预警提示”弹窗功能,“靠前一步”向经营主体解读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政策,提升经营主体反垄断合规意识,更好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企业在该系统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和新设合营企业时,系统会自动弹出窗口,提醒企业《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企业可以点击查看具体法律政策,自我对照是否应进行集中申报,避免因应报未报而带来法律风险。自2022年12月份弹窗功能上线以来,系统已向企业进行了7万余次提醒。
“以前真是不了解还有这个申报事项,也缺少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有了系统的提醒,知道了自己要不要申报,20亿和4亿这个杠杠也记住了,这下心里踏实多了,真心为咱们市场监管部门点赞!”某企业法务人员说到。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审查制度,特别是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通常会涉及投资并购、资产重组、设立合资公司等业务,当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减少,从而使得经营者在市场上形成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可能导致价格操纵、限制产品选择、降低产品质量等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反垄断审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监管,防止垄断行为,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小小的弹窗,是山东市场监管部门靠前监管、主动服务的缩影。近年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揭榜挂帅”活动。创新推出证照“三联办”,率先整省实行“一业一证”改革、“免证”开办企业、省内企业“自由”迁移,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纸质营业执照二维码与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码“二码合一”;稳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开展与税务“多报合一”改革;实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线上侵权线索智能监测;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三年提升行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入园惠企”服务;持续发挥“好品山东”示范引领作用……多点突破,全面发力,打造经营主体成长的山东“沃土”。
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山东市场监管在行动!
法律法规(市监小课堂)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529号)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