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王仁琳(法律学者) 编辑/柯锐 校对/李立军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
这是该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原条文中有超过70条进行了实质修改,涵盖从理论、制度、处罚种类、处罚适用、处罚程序等方方面面。然而,正当防卫、犬只伤人、噪声防治等众多修订亮点均被忽视,一则极具吸睛度的新法解读“私聊发不雅照最高拘15天”,屡登社交平台热搜榜。
“夫妻之间发私密照违法”“情侣之间发私密照最高拘留15天”等说法,迅速在网络舆论场广为传播,并引发激烈争议。
法律边界并未变化
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5年出台以来,就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工具传播淫秽信息需受处罚的相关内容(第六十八条)。此次修订仅将“计算机信息网络”调整为“信息网络”,以适配技术发展,同时提高了罚款额度。
法律修订的本质是对既有规则的完善,而非另立新法。所谓“明年起构成违法”的表述,既忽略了法条的历史连续性,也夸大了法律的变动性。在相关媒体报道里,官方同步公开的典型案例均为既往处罚个案。且这些案件无一例发生在夫妻之间或情侣之间。
舆论对“私聊发不雅照最高拘15天”超乎寻常的反馈和热议,背后亦折射出数字时代公众对群已界限模糊和“私域自治”难以掌控的普遍焦虑。
在即时通讯工具高度嵌入日常生活的今天,网络传播的技术特性也在让私人交流与公共传播的边界渐趋模糊。公众既渴望借助技术维系私人关系,又担忧私密内容可能因技术特性而暴露于公共审视之下。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其介入边界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触发公众对个人隐私能否得到保护和社交安全空间能否存续的敏感神经。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一法条中,规制对象仍沿用了“淫秽信息”,这一法律边界并未变化。“不雅照”系自行替换。从字面上理解,后者明显外延更为宽泛,更易引发误读。
作为法律概念的“淫秽信息”,已有数十年的司法实践认定为基础,特指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的内容。私密关系中带有情感色彩的互动内容,或有不雅,但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淫秽信息”。
尤应强调的是,夫妻、情侣之间基于自愿且保持私密未扩散的点对点交流,并不具有“社会”性,因而也不具备违法行为通常带有的社会危害性。
普法越深入,舆论被带偏的概率越小
立法规制传播淫秽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网络传播环境,而非侵入合法的私人交往空间。当然,如果大多数人对“淫秽信息”的边界存在疑虑,甚至已经影响到正常的个人交往,而舆论也常有误读,这说明背后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空间。
首先,法治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对法律术语的常识普及和对法律准确适用的大众传播。不管线下或线上的传播载体如何变换,也不管“流量为王”或“算法为王”如何主导传播的深度与广度,舆论对法律的传播、解读,需要确保专业性和责任感。
当然,“谁执法谁普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均有普通法的义务与责任,通过专业的解读让更多人了解立法的初衷、知晓法条在执法实践中的适用,普法越深入,“不明真相的群众”就越少,舆论被带偏的几率也越小。
再有,立法也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如果法治宣传得当,法律适用无误,一时误读与公众的疑虑仍同时并存,这就提示,在法治传播、立法阐释甚至进一步修法以确保立法科学性上,仍有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法律规制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中国正从一个“有法可依”的时代向一个“有良法可依”的新时代迈进,从过去的“立法时代”向“修法时代”过渡。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因时而变均是法治的常态。
这种因时而变,从实践反馈到立法,以立法回应指导实践的良性互动,正是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障私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法治不同于法制的关键就在于:法治本身是法动态实现的过程,而非一成不变的规范性文本。
法律条文常在词语的精准与模糊间行走,公众理解多在常识与误导间徘徊。语言是法律条文的载体,明确性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但恰恰模糊性又是立法语言难以消解的内在属性。
跳出对法律条文中专业术语或字词的解读,更值得执法部门关注的是:法律规制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非公民的私密自治空间。对于自愿、私密且未扩散的互动,法律应保持必要的谦抑,避免将有限执法资源投入无社会危害性的领域。
法治的实现既需要条文的严谨,更需要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当每一项立法或修订都能被准确传达,当每一次执法实践都能让群己边界进一步清晰,法治社会的根基方能愈发坚实。